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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政大学是几本院校 福建省贯彻国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闽政〔1997〕36号等文件),明确1996年前工龄

2025-08-27 17:22:24 | 向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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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政大学是几本院校 福建省贯彻国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闽政〔1997〕36号等文件),明确1996年前工龄

福建省贯彻国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闽政〔1997〕36号等文件),明确1996年前工龄

福建省贯彻国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并未在闽政〔1997〕36号文件中明确1996年前的工龄问题

关于福建省贯彻国家政策的实施细则以及1996年前工龄的相关问题,以下进行详细说明:

  • 文件内容不符 :闽政〔1997〕36号文件,即《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农业特产税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关注的是农业特产税的村级代征管理试行办法,与工龄问题无直接关联。
  • 工龄政策查询建议 :若需了解福建省关于1996年前工龄的具体政策或实施细则,建议查阅福建省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政策文件汇编或档案记录。这些渠道通常包含最新的政策信息和历史文件,有助于获取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 咨询相关部门 :此外,也可以考虑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机构。他们通常对工龄计算、政策执行等方面有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解答。

综上所述,由于闽政〔1997〕36号文件与工龄问题无直接关联,因此无法从该文件中获取关于1996年前工龄的具体信息。建议通过查阅相关官方网站、政策文件汇编或咨询相关部门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福建闽政大学是几本院校 福建省贯彻国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闽政〔1997〕36号等文件),明确1996年前工龄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9]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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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
省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
特殊规定
文号
北京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天津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上海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计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劳动厅办字[2003]147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十级为21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2004年1月1日执行新办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辽宁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十级为8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辽宁省辽政发[2003]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吉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十级为10个月。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6、39、32、25、18、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2003]89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浙江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支付4个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东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10级2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03]107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江苏省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05年江苏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河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十级12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个月,十级伤残为1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企业破产倒闭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12个月。
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东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5个月。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004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合计为:十级14个月。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广西劳动保障厅桂劳社发[2003]1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重庆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2个月。
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四川省
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十级伤残10个月。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川省政府发[2003]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标准为:十级7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20%;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云南省政府云政发[2003]185号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
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两金”合计标准:十级伤残为12个月。
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2003]131号
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
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递减一年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金额的20%递减,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宁夏
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十级伤残6个月。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4]5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38个月计发,六级按34个月计发,七级按30个月计发,八级按26个月计发,九级按22个月计发,十级按18个月计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五级至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安徽省
“两金”合计,十级伤残为9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2004年贵州省政府令79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海南省
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4、12、10、8个月的数额。十级伤残人员的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28、26个月的数额。
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比前条规定同类同级伤残人员待遇高出10%的标准,向其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9]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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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大项:
1、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方便朋友们查阅:
省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
特殊规定
文号
北京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政府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天津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上海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计标准为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负伤前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合计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劳动厅办字[2003]147号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山西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十级为21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减1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
2004年1月1日执行新办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内政办字[2003]462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辽宁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十级为8个月。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辽宁省辽政发[2003]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吉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十级为10个月。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6、39、32、25、18、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黑龙江省政府黑政发[2003]89号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浙江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支付4个月。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浙江省政府浙政发[2003]52号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承包方负担;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发包方负担。
福建省政府闽政[2004]12号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山东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10级20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03]107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江苏省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且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05年江苏省政府第29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河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十级12个月。
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2个月,十级伤残为16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相差年数每减少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企业破产倒闭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湖南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12个月。
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广东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十级5个月。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004年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合计为:十级14个月。
用人单位的法定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法定住所地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生产经营地办理。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属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职工发生工伤,承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发包方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发生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广西劳动保障厅桂劳社发[2003]18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重庆市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2个月。
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3]8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四川省
患职业病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十级伤残10个月。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四川省政府发[2003]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标准为:十级7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减20%;不足一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将《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云南省政府云政发[2003]185号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甘肃省
用人单位应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两金”合计标准:十级伤残为12个月。
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2003]131号
甘肃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
两项合并计算,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递减一年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金额的20%递减,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宁夏
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分别为:十级伤残6个月。伤残职工患职业病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4]5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新疆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合计按38个月计发,六级按34个月计发,七级按30个月计发,八级按26个月计发,九级按22个月计发,十级按18个月计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五级至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伤残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也可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治疗职业病的实际费用为标准,计算到75周岁,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其今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安徽省
“两金”合计,十级伤残为9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陕西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贵州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为: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不得超过4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2004年贵州省政府令79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海南省
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4、12、10、8个月的数额。十级伤残人员的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28、26个月的数额。
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比前条规定同类同级伤残人员待遇高出10%的标准,向其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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